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浏览次数:912

关于印发《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

《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南师范学院

  20161110


 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师范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在籍学生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等,应当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违规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规违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或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共同违纪人员中的组织、策划的;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因情节、后果影响恶劣的应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自己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经认定可以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自受处分日起一年内除学院单项奖外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校级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受处分者已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等自处分日起一律停发;

(三)受处分者是党员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内处理;

(四)受处分者本学年度内在校内已获得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一律撤销,并收回已发的荣誉证书;

(五)受处分者学位问题,按照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处理;

(六)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工作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对给予开除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分建议并最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结果报送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对涉嫌犯罪的学生,由学校保卫处牵头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宪法的行为者;组织、策划、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者;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者:

(一)破坏绿化、随意践踏草坪、破坏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校室内或集体活动时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吸烟引起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上课时间违反课堂纪律使用手机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秩序,如集体活动中不听从统一安排等行为;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的,如带头起哄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酗酒并与他人发生冲突者,不论何种理由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阻挠学校领导、老师及其他管理人员依据校规校纪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它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办公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学生公寓、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纪律者:

(一)大声喧哗、起哄闹事,制造噪音,在上述场所进行体育运动,如踢球、音响设备音量开大等行为,违反作息制度干扰或影响他人的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制止仍不收敛者,加重处分。

(二)进行有污损学生公寓环境的行为,如乱泼污水、乱扔垃圾等, 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犯者,加重处分。

(三)在校内私拉乱接电源、私用电热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不遵守作息制度,未经请假,外宿或夜不归宿,不管是在校内、校外,造成不良后果一律自负,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偷窃、撕毁图书资料,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实验、实训、实习、见习、军训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在指导老师告知注意事项后因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毁事故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任何时间内打麻将者,给予参加者严重警告处分,赌博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穿背心或拖鞋等衣冠不整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教学楼、实验室内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在教室、实验实训室等公共场所内乱贴乱画者,如使用浆糊、双面胶、透明胶带等张贴各类悬挂物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其它违反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 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和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团伙作案,从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比照其他成员加重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多次偷窃(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诈骗、敲诈勒索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可加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各类账号、互联网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财物损失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四)其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逃逸或者拒不赔偿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等公共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词挑逗、侮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威胁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方式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订立攻守同盟者,加重处分。

(十)无论在现实生活或互联网上无故辱骂、威吓、诽谤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学校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除处分外,还要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受伤者医药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五)赌博金额巨大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

(一)参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明知他人吸毒,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或学校机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参与组织非法传销的,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恶意拖欠学费、助学贷款等相关费用,并有奢侈性消费行为者,如家庭已给学费,学生故意拖延不交或挪作他用,或欠费学生有支付能力,故意欠费不交,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者:

(一)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损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

(三)传播淫秽、黄色、暴恐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视频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非法入侵、篡改合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

(六)对公共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技术对他人进行监听监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发信息功能和信件功能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未达到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未到五百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超过五百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

(一)一学期旷课(下同)累计15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至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积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记为旷课1学时。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按实际旷课学时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等学校安排的活动者,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未经许可,一学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早操等学校安排组织的集体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学生因考勤违纪受到处分后仍不思悔改,继续旷课,则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考核)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的位置的。

(二)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纸条、书本、笔记本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但未抄袭成功的;主动要求他人协助作弊,协助他人作弊未成功的

(三)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无故旷考者。

第二十六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窥视并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纸条、书本、笔记本,或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或者在电子设备中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违纪使用电子工具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交换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的。

(八)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的。

(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或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考核)严重作弊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三)窃取试卷、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研究论文中,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以自己名义公开发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一周内,在监控系统中发现考试作弊的,参照以上条款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勤工助学部门批准,在校内开展组织旅游等各类营利活动的(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保卫部门批准,在校内摆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宣传部门批准,在校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其他学校职能部门授权的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碍校风校纪,有损社会公德和大学生形象者:

(一)观看、传阅、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二)恐吓、侮辱、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教室等校内公共场所男女同居、混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从事卖淫、嫖娼或其他色情交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材料、审批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视违纪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的检讨或所犯错误事实的书面材料;

(三)经核实的相关人员或部门提供的旁证材料或旁证签字;

(四)对违纪事实的调查认证材料。若属于打架致伤或由公安、保卫部门受理的,需附医生检验报告或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

(五)有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违纪提出的处分意见。

(六)其它与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违纪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

1、学生违纪事件对照条款清晰明了的,由其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听取学生的申辩,负责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报学院形成处理意见后,送报学生处审定;学生违纪情况复杂的,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会商,二级学院形成处理意见后送报学生处审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由牵头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共同调查,涉及学院分别就本学院学生的违纪进行调查取证,由联合调查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

2、学生违纪行为按校内外治安违纪事件、教学运行违纪事件、日常行为违纪事件等不同类型,分别由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牵头处理,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将最终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

3、职能处室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的,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由职能处室会同所在学院将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

(二)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学生处分决定前,应提前下达学生处分事先告知书;对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主持调查的职能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与家长联系。

2、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均用学校文件号并通过电子政务形式印发。处分决定书报分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等级、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3、学生处分送达。各学院负责向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通报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学院内公告的形式,公告截止之日即视为送达时。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效力,被处分学生申诉寻求法律救助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4、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依据《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淮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做出复查结论后,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学生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受处分学生决定书的公示与警示教育,全校范围内的公示和警示教育由学生处负责。

6、受处分学生违纪原始材料由学生处保管,保管至学生毕业为止。各学院对学生违纪信息申报要严格按《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系统》所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第三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流程和材料审批,提出处分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分别由所在学院或联合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经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再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或由联合调查组牵头部门在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调查处理情况,由院长办公会提出处分决定。

(三)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依据本办法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落实到位。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文件下达一周内让学生安全离校。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如符合《淮南师范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下”不包括本项。“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没有条款可参照的,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淮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