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09浏览次数:174

淮南师范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 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 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二条校内资助经费来源于学校的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设立学生奖助基金,用于设立学校学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校内资助项目。

第三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四条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学生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及各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编制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决算;会同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对各类资助经费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资助经费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学生处具体执行学校学生奖、贷、助、补、减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经费使用。

第八条各学院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具体落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和感恩教育活动,发挥资助育人作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经费适用范围

  第九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主要通过以下项目开展:

(一)校内奖学金项目

本项目执行《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二)勤工助学项目

本项目执行《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用于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三)学费减免项目

本项目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并结合学校实际执行,为孤儿学生和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四)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项目

本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学生按年度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五)毕业生求职补贴项目

本项目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的求职补贴。

(六)临时困难补助项目

本项目执行《淮南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为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或者本人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七)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经费审批和监管

第十条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校学生处经办,学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校内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