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6浏览次数:9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增强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实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心理咨询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对心理适应方面出现问题并企求解决问题的求询者提供心理援助的过程。需要解决问题并前来寻求帮助者称为来访者,提供帮助的咨询专家称为心理咨询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咨询服务的对象为本校全体学生。宗旨是帮助来访者恢复心理平衡,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促进来访者自我成长。
    第四条 中心咨询服务内容为:发展性咨询,提供学习方法和生涯规划指导,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技巧和沟通能力,促进潜能开发等;一般心理障碍的咨询,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或困扰;进行心理测量,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本着尊重、关注、平等、客观、真诚、保密的原则,维护来访者的权益。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别、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性取向、价值观等因素歧视来访者。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之间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有其他工作关系或私人关系的学生建立咨询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第九条 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位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有权拒绝不属于咨询内容的要求。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要彼此尊重对方的咨询意见,不得在来访者面前否定同行的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可采取合适途径进行交流、沟通。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二)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以下情况为保密例外:发现来访者有可能严重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或有法律要求披露的行为,需采取措施制止并通知学校心理中心负责人,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三)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四)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需获得来访者同意并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师需采取保密例外时,需报告中心负责人。若发现来访者有较严重的心理问题或障碍,应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及时向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反映情况,适时启动心理危机干预程序,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需按要求填好值班登记表,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资料,分类存档,并定期开展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淮南师范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