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及安徽省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专科(含预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科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各二级学院副书记、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任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档次:一等每生每年资助4500元,二等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具体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必须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或专业前10%;每个评优学年综合测评中均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且同时应具备“校级优秀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称号。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必须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申请学生原则上在申报当年度应获得学校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必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分配名额。学生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按所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推荐,限额申报。
第十条 申报与评审
(一)个人申请。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应表格,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推荐。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班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
(三)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严格坚持标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推荐名单确定后,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的推荐结果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后,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
(五)学校上报。学校审定后,学生处负责将推荐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名单有关材料上报安徽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门管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全面跟踪复查,确保奖助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条件的相符性,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奖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在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助学金,并按校规校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获得奖助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合理使用奖助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
第六章 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事实,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学生隐私信息保护工作。各级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原《淮南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办法(修订)》(校学生〔2020〕4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