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 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 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校内资助经费来源于学校的事业收入,学校以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不低于4%的经费,设立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校内资助项目。

第三条 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经费提取基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二级学院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编制校内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会同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对各类资助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资金发放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处对各类资助经费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学生处具体执行学校学生奖、贷、助、补、勤、减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经费使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把好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关,对受助学生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具体落实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和感恩教育活动,发挥资助育人作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四章  经费适用范围

第九条 校内资助经费使用主要通过以下项目开展:

(一)校内奖学金

根据《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淮南师范学院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设立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师范生专业奖学金;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

勤工助学

根据《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学校在校园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锻炼和实践的平台,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劳动教育的内容,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学校给予一定的报酬。

(三)学费减免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并结合《淮南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为孤儿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性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不同额度的学费减免。

(四)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学生按年度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五)校内助学金

校内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补充,主要用于资助没有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日常生活需要方面的开支。校内助学金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

(六)临时困难补助

根据《淮南师范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实施细则》,为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或者本人因患重病等突发状况而导致暂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

(七)新生“绿色通道”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一律实行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予以资助。

(八)家访工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是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精准性,提高资助资金的精准使用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坚持以学校为主导、以学院为主体,坚持省内家访与省外家访相结合,坚持定期家访与不定期家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为家访对象学生发放家访慰问金。

(九)其他形式的校内资助项目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立的交通补助、伙食补贴、考研资助、隐形资助等其他资助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审批和监管

第十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校学生处经办,财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校内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处提出,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南师范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学生〔2017〕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